那表示你的病人已經有官司了,被告,或者是告人,且已經進入法庭攻防,近期要判決了。
上法院卻要醫師提供意見的,通常就是「錢」。病人被保險公司告「詐保」,機率不高;往往都是保險公司拒賠,病人不滿,以民事提告保險公司。
這時,您絕對絕對要繃緊神經!
「偵察不公開」?
原告、被告兩造都可以透過「閱卷」得知所有的「證據」到哪裡了,您的公文回函當然會被夾在裡面!
對,直接夾在裡面,原原本本,包括您的「署名」。
被找上門來嗆聲,甚至施暴,一點都不需要意外。
不要再生氣地抱怨說:「我是回給法官的啊! 為何沒有保謢我的個資?!」
嘿,來問的人可是「法官」耶~!
法官可是要公正,拿到所有的證據都得攤開給雙方檢視,哪能私藏?! 還以為法官會列為「秘密證據」咧,敗訴的人難道不會質疑搞黑箱,司法不公喔?
對,直接夾在裡面,原原本本,包括您的「署名」。
被找上門來嗆聲,甚至施暴,一點都不需要意外。
不要再生氣地抱怨說:「我是回給法官的啊! 為何沒有保謢我的個資?!」
嘿,來問的人可是「法官」耶~!
法官可是要公正,拿到所有的證據都得攤開給雙方檢視,哪能私藏?! 還以為法官會列為「秘密證據」咧,敗訴的人難道不會質疑搞黑箱,司法不公喔?
所以,如果您想躲的話,可以看看有否病人的同意書? 沒有的話,就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「證人....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,除經本人允許者外,得拒絕證言。」也就是說,沒有看到病人的同意書,您拒絕透露病情。
不過,有時候病人覺得這段病歷對自己的訴訟有利,自行要求法官諮詢您相關病史。因為病患本人允許了,您還是得作證,閃不掉的。
此時,最好應對招式就是「裝失憶」。
其實,也不是「裝」,而是每天這麼多門診、住院病人進進出出,誰記得每個人每次的狀況,還能判斷與牢記他求診的居心?
誰能記得那麼清楚? 都能記得鉅細靡遺,那怎麼需要「病歷」的存在?
建議制式回答:「時間久遠,不復記憶。請參見病歷記載。」
記性不好,不犯法吧?! 不過,我記性不好不礙事的,當時我都有寫病歷,病歷在此,很清楚,白紙黑字,自己看。
萬一,在劫難逃,還是倒楣被傳去當「證人」,兩造為了「錢」,一定都死命盯著您…
這時,請記得「原告被告都可以說謊(不證己罪),證人不准說謊」,不僅要宣示說實話,還要簽切結書,還有「偽證罪」伺候,這時要怎麼講?
建議一招半式走天下,制式回答:「時間久遠,不復記憶。請參見病歷記載。」
建議一招半式走天下,制式回答:「時間久遠,不復記憶。請參見病歷記載。」
來,默念十次,直到半夜被搖醒也能反射回答。
做偽證,犯法。記性不好,不犯法喔~
問您的意見? 就說:「當時所有醫療建議與處置,皆按照當時所見的病情所做之臨床判斷。其他的,無法表示意見。」
為了錢,恐怕還是會被逼問,諸如: 住院必要與否?
做偽證,犯法。
問您的意見? 就說:「當時所有醫療建議與處置,皆按照當時所見的病情所做之臨床判斷。其他的,無法表示意見。」
為了錢,恐怕還是會被逼問,諸如: 住院必要與否?
建議繼續打太極拳,可以這樣說:「我所有的醫療處置皆按照當時所見的病情,而做之臨床判斷。這是基於我個人臨床經驗所做之裁決,如有他們雙方有爭議,建議委請公正的第三方進行鑑定。」
這時候千萬不能說必要不必要,常規不常規的,那是挖洞給自己跳啊!
這時候千萬不能說必要不必要,常規不常規的,那是挖洞給自己跳啊!
難道要給人去健保局檢舉您,撈申報案件出來核刪,放大? 沒多久之後,被惡搞成「詐領健保」?
得了,這是他們兩造的事,他們是為了爭錢,而且金額一定不小,才會對簿公堂。
得了,這是他們兩造的事,他們是為了爭錢,而且金額一定不小,才會對簿公堂。
但,不管誰輸誰贏,誰會分你一點?
沒有~ 啥都沒有~ 付您五佰元證人費的還是法院咧~! 您何必站在任何一邊? 講了任何一點不合病患/家屬意思的,屆時公親變事主,被找上門來尋仇報復的話,多倒楣?!
何況,如果他們任何一方不信您的臨床裁量,大可付錢找專家做鑑定。
誰有利益,誰就出錢,別拿您當免費的砲火或是擋箭牌。
至於他們找不找得到專家/醫院做鑑定,鑑定的結果對哪方有利? 又不關我們的事。我們醫師只負責醫療,不保證理賠,不附贈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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