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

【醫師接到公文來問病患病情,該怎麼辦?】之二

來函的是檢察官

那表示你的病人可能要鬧官司了,被告,或者是要告人。

如果這不是病人要告您的醫療糾紛,就別緊張了。檢察官問您的目的,僅是希望透過諮詢,判斷是否要將此案件提請公訴。

奇怪了,為什麼檢察官知道要問您? 想得到要問您?

可能訴訟兩造之一,可能是病人,也可能是病人的對手,認為當年你主治的那段醫療病史可以佐證,所以建議檢察官來徵詢你的意見。

這時候,稍微注意一下回答,攻防重點在於「避免被提去當『證人』」!!



出庭做證很麻煩的,要停下所有工作,專程跑到遠到不行的法院去,證人費用僅五佰元,計程車錢可能都不夠。

但,「做證是國民的義務」,原告被告都可以不出庭,就「證人一定得出庭」,無故不到者,可拘提!

所以,您可以先打電話問問看檢察官,病人同意嗎?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「證人為醫師、藥師、助產士、宗教師、律師、辯護人、公證人、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,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,除經本人允許者外,得拒絕證言。」也就是說,沒有看到病人的同意書,您就可以拒絕。


有時候,病人覺得這段病歷對自己的訴訟有利,會同意檢察官向您詢問病情。這時,您先留存病患的同意書之後,再以電話向檢察官清楚解說,澄清他們提出的疑點,讓他們理解、明白,不至於冒出「請您上法院說清楚」的念頭。

溝通重點在於讓檢察官感覺到,上法庭你也只能提供這樣的資訊,多的也沒了,而且您平常的醫療業務繁重,要您出庭會嚴重影響其它患者。

最後,正式書面回函時,建議您就直接影印病歷附上,但不要多說自己的意見。頂多簡述一下該段門住診的「病情與治療」,至於訴訟兩造誰對誰錯,(又不是要告您),您千萬不要有任何意見。

基於「偵察不公開」,您提供的意見,僅供檢察官參考,兩方律師「應該」無法透過閱卷,取得您的回函。還算相對安全。

但,這只是正常狀況。你也知道,台灣有時候「不正常是很正常的」,還是請謹慎些,不必要的千萬不要多寫,以免...

(後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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